2021年11月14日下午,环境与资源保护业务中心针对一起海洋滩涂诉讼案件进行研讨,我所外聘环境法律高级顾问王先生、高级合伙人绳欣辉、环境法律资深律师回金章、部分实习律师与会参加。
案件源于2001年的一起重大海洋围垦事件,事件地点在福建省平潭县,按照当时围垦合同和海域使用面积计算有4200亩土地和海域,是当年《海域使用法》生效后的最大一起海域围垦案件。具体实施围垦的公司未经海洋环境评估,擅自施工,其围海围堰达1000多米,因施工爆破造成海岸线后退5-8米,另外还有土地批多用少、大坝批少建多等众多违法行为,现已造成平潭山门湾海洋滩涂功能严重退化,山洪泄流不畅导致洪灾泛滥,其他生态环境的不利改变仍在持续。
此案不仅是生态环境恢复方面的波折,在诉讼程序上也经过几番“折腾”。厦门海事法院、福建高院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二款及《海洋损害赔偿规定》第3条的规定,均以涉及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社会组织没有海洋公益起诉的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后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了原告海洋滩涂保护诉讼主体资格,才使得案件能够继续进行。
在最高院给予肯定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过于欢呼雀跃。实际上,我们认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局限于沿海滩涂,对于任何造成海洋生态破坏的事件,社会组织都有权提起海洋公益诉讼才能应对海洋生态破坏日益严峻的局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是“独家垄断授权”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是一个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也并没有明确排除社会组织的诉权,两者同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并非排斥关系,而是一种并行不背、相互补充的关系。
通过该案件的办理可以得出,海洋滩涂生态公益诉讼可由社会组织提起已成定局,但目前众多法院对于其他类型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仍将社会组织排斥在外,这个局面亟需改变,相关理论层面的依据也需要进一步探讨,也欢迎社会各界同仁一同关注日益严峻的海洋生态,共同努力将海洋公益诉讼扩展至全类型的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