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捕蚯蚓案

2025-02-25 15:49 绳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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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

电捕蚯蚓事件被社会广泛关注,始于2020年7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环保组织委托的代理人,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绳欣辉律师全程参与了证据收集、案件研讨,一审、二审代理活动。

【案情简介】2020年6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发现网络销售平台出现多家售卖电捕蚯蚓装置的店铺,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土壤生态系统稳定性,遏制猖獗的电捕蚯蚓行为,以广东省中山市三家电蚯蚓机销售企业为被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以消除对社会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实际侵害和重大风险,赔偿生态环境受到非法损害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费用。

珠海中院认为,蚯蚓属于在土壤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野生动物,人类对其利用的手段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出售电击猎捕工具不属于可持续利用野生动物的合理手段,出售并实际使用,三被告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具有累积性、复合型、缓发性的特征,应认定已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判令被告承担因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相应费用。

三被告认为自身不具有行业垄断或者支配地位,电捕蚯蚓机器的销售与土壤生态的破坏不具有因果关系,蚯蚓数量减少的原因不在于被告制造电捕蚯蚓机器的行为,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蚯蚓虽未被列入“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属于《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三被告制造并在具有影响力的淘宝购物平台公开宣传、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交易量大且多个买家评价捕获效果好,实际用于捕获野生动物,该行为明显违反条例规定,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不利于生态环境可的持续发展,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蚯蚓虽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不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进入“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其属于对土壤生态系统至关重要的野生动物,蚯蚓对于改善土壤性质、保持土壤排水性、促进农作物发育,改善土壤的生态环境、分解有机质、提高土壤微生物的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该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上述禁止性规定当然适用于对土壤生态系统至关重要的野生动物——蚯蚓。

电捕蚯蚓是不管蚯蚓大小,灭绝式猎杀蚯蚓的行为,销售电捕蚯蚓机器给这种灭绝式的捕杀蚯蚓提供了便利,而灭绝式猎杀蚯蚓会给生态环境带了不可逆转的破坏。例如导致土壤板结;土壤性质改变,作物生长和微生物生繁殖受阻;土壤内有机质的分解变缓,土壤肥力下降;土壤食物网功能和平衡受到破坏,具有损害了社会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裁判文书】(2021)粤民终3566号、(2021)粤民终3564号、(2021)粤民终3565号

【案例评析】本案是全国首例蚯蚓保护案件,打响土壤生态保护的枪声,后续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表明,本案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

蚯蚓作为普通的野生动物,不在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列也不在三有动物行列,对蚯蚓的保护,是将从个体出发的野生动物保护视角拓宽至从生态环境整体协调的角度。

案件诉讼过程中困难重重,蚯蚓作为普通的野生动物,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且因现在的评估技术并不能准确预估蚯蚓的生态价值,对于环境侵权的损失也难以估量。代理律师从销售电捕机器的店铺入手,明确侵权行为,从蚯蚓生态价值的角度出发,明确侵权结果,又从店铺营销额入手,明确侵权损失,案件才得以顺利进行。

【社会评价】(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此案在法理上的一个重要争议,就在于蚯蚓不属于明确的法律保护对象。这意味着只要不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抓捕蚯蚓,或不在有规定的地域内抓捕蚯蚓,就不应受到法律的管辖,也即我们常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由于中国地大物博,而蚯蚓又为生长能力极强、数量十分巨大的野生动物,相关名录未将其收列并无不当之处。蚯蚓保护无法可依,显现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乏及时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动态调整。

此案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公益诉讼的主体选择的是位处广东的三家电蚯蚓机生产销售方。根据地域管辖原则,该案需在广东进行审理,而广东省于2020年5月施行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击、电子诱捕装置捕猎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广东这一条例同时规定,“其他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这给予了法院合理适用法条的基础,也就让电蚯蚓机生产销售方得以成为适格的法律管辖对象。

很多动物并没有灭绝的风险,但不意味着其不需要受到保护。蚯蚓被大量猎捕造成的恶果就是最好的例证。从这一角度出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物种名录亟待健全完善,并需实时适应社会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网售电蚯蚓机第一案,理应成为动态保护普通野生动物的判例示范。

【结语和建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阻力重重,但生态环境又切实关乎全人类,本案律师从案件事实出发,明确侵权行为,查阅相关文献,明确侵权后果,抓住案件焦点,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推敲解释,协调各方,明确侵权损失计算依据,案件进展顺利,社会反响好,同时给各地检察院土壤生态保护的工作打开了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