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范 ---- 固废处置典型案例分析

2025-02-25 15:49 绳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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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固废问题上该如何做,才能规避企业环保风险,做到依法依规经营?以案为鉴,明智之举!这是本人2021年5月8日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的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范论坛》的发言,以案说法,对企业有借鉴意义。


各位老师、各位领导,朋友们,下午好!

上一时段是周教授关于中国绿色司法的精彩演讲,听后受益匪浅。我向大家汇报的题目是《固废处置典型案例分析》,是想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企业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如何更好合规合法经营。

去年9月1日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经过五次修正的新固废法,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地位。这次修改强化了产生者责任,增加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垃圾和保障措施等专章,完善了对工业固废、农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的污染防治制度,特别是针对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提出了与时俱进的管理制度。

今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10家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的目标。

这些法律的修改和新政策的出台,与我国现阶段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尚未根本形成,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能源资源利用率不高,生态环境治理成效不稳固有直接关系。那么,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如何在新形势下合法依规经营,面临着新的挑战。

作为环境资源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特别关注环境诉讼的审判情况。通过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后发现,法院审结的企业非法对待危险废物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判定为刑事案由的文书占比较高,近5年来,审结的企业非法对待危险废物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数量逐年增加。2015年至2020年法院审结的企业非法对待固体废物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统计,总体呈增长趋势,尤其2017年,审结文书多达1171篇。2017年大力度整治过后,污染环境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大幅度下降,但近年仍旧呈平稳增长状态。

目前来看,随着环境保护意识更深入人心,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更加严格,对企业的要求也就更加严格,污染案件的数量稳步增长,恰好也在提醒相关企业,重视企业环保风险。

下面,就从我代理的案件谈起,企业在固废问题上该如何做,才能规避企业环保风险,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第一个案例:江苏盐城倾倒废酸案,涉及的是危废处置问题,这是我2016年7月代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历时四年半,经过一审、二审,去年12月4日,江苏省高院才作出终审判决。

案情简介:

腾达化工、宝众宝达公司等6家企业,是产生废酸和利用废酸做生产原料的企业。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名录》规定,废酸属于危险废物。2011年至2015年4月,这6家企业在明知张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的情况下,以销售形式作掩护,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口头约定,将8300多吨的高浓度废酸交给张某处置。张某处置废酸的方式很简单,就是利用其控制的多艘槽罐船上私设的暗管,直接将废酸排放到兴化市、盐城市八条内河中,对水体、水生物、河床以及河流下游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事发后,东台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了张某及其中四家企业的刑事责任。

2016年7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张某及六家企业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去年12月4日,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张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650654.8元,几家企业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江苏省高院2014年审结的“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一样,都是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也就是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后,单位或个人不经过任何处置直接向内河偷排,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涉案企业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他们知道废酸、副产酸市场低迷,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高昂的情况下,将相当数量的废酸、副产酸送交没有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具有非法处置废酸、副产酸的主观故意。事后对于后续的处置行为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案涉废酸、副产酸已经处于被抛弃状态,给张某提供了污染源,企业的行为与河流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最终结果是多人被判刑,张某和涉案企业被判令赔偿近亿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第二个案例:云南泽昌钛业案,涉及的是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问题,这是我代理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申请案。

案情简介:

云南泽昌钛业公司在生产钛白粉的过程中产生硫酸亚铁滤渣和含有硫酸钙污泥,该司将上述固体废物随意堆放在云南省罗

免镇张湾村大白皮箐沟,此处形成堆场。2011年因堆场硫酸亚铁渗滤液外排,受环保部门处罚。同年9月,就堆场所在地未批先建渣库,但渣库未按固废堆放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导致酸性渗滤液外泄,再次受罚。

2018年1月,中国绿发会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2月,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泽昌钛业支付环境替代修复费用和自环境受到污染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30万元,在涉案废渣场补种植被,定期对涉案地块进行地下水监测等。

绿发会不服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再审申请,现在审查阶段。

企业存在的违法点:

产而不管,硫酸亚铁滤渣和含有硫酸钙污泥均属一般固体废物,对其处置有严格的法律要求。泽昌钛业自行处置,却将上述固体废擅自倾倒、堆放在林地和耕地,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导致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

管未尽责,闭库不规范。在堆场基础上建立的所谓渣库或尾矿库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案具有典型性,多数产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都会自行处理。涉案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产出的硫酸亚铁滤渣和含有硫酸钙污泥并未委托相关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而是随意倾倒在林地和耕地上。

涉案企业明知其钛白粉产业的副产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在环境污染的风险,仍旧将其倾倒在耕地上,存在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为弥补过错,就地未批先建渣库,之后也未严格依法进行闭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与大白皮箐沟地下水、土壤污染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三个案例:潢川非诉执行审查案,涉及的是危废贮存问题。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5日,潢川环保局执法人员陪同涉气企业专项检查组对河南福康羽毛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弃燃料桶、熏蒸剂包装废弃物)丢弃在厂区南侧堆放,危废暂存间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未能提供危废转移联单

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依法依规进行生产;

2、给予“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违法点

1、危险废物的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2、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该案是非诉执行案件,重点在于危废暂存堆放需要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转移需要联单。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以及公开内容等都有相应规定,企业应依规设置。

第四个案例:海南医疗危废案,涉及到医疗废物处置场地的选址、危废处置问题,这也是我代理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20年11月3日,海南益丰达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达),主要负责琼北地区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理,在运营过程中,对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没有设置专门的填埋场所,而是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其建筑距离主干道海口市南二环路不足800米,距离垃圾焚烧发电厂仅100多米。

2019年11月,绿发会以益丰达公司违法建设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厂区,违法处置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的行为,污染了环境,给社会公众环境权益带来了实际损害,并持续对生态环境构成巨大损害风险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10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案件目前尚在审理阶段。

企业存在的违法点:

1、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厂区距离主干道海口市南二环路只有600米,距离垃圾焚烧发电厂仅100多米。选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4条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5条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4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 号)5.1.3“处置厂选址应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远离居(村)民区、交通干道,要求处置厂厂界与上述区域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大于800m。处置厂的选址应遵守国家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处置厂距离工厂、 企业等工作场所直线距离应大于300m,地表水域应大于150m。”

2、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没有设置专门的填埋场所

3、被告存在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医疗废物的处置场所及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相关企业一定要严格遵照执行。医疗废物是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的处理作出了严格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没有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4条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5条的规定进行的处置厂区建设,就是违法建筑。   在运营过程中,被告对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没有设置专门的填埋场所,而是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属于违法处置。

目前海口市中院还没有对该案判决,但结果已经出来了,就是该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厂已经关停。案涉医疗废物处置厂区在海口市澄迈县,澄迈县有太多的外地的候鸟式居住的居民,对医疗废物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多年来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可能,绿发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压倒丰益达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前面讲的四个案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企业来讲,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作为产生固废的企业,要分清楚固废的类别,产生的废物是属于工业固废、生活垃圾,还是建筑垃圾、农业固废,还是属于《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然后再根据类别依法进行处置。如果是将固废交给第三方处置,一定要查验处置单位的资质,交给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作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比如建设项目的环评、选址,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等。

作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废的企业,更应该知晓并严格遵守危废的特殊管理制度。我国对危废的管理有以下特殊规定:1、制定了危废名录及认定方法;2、经营危废须经许可,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3、危废的产生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4、危废必须分类贮存,并且不能超过一年;5、危废不得擅自倾倒、堆放;6、危废的转移必须执行转移联单制度;7、跨省转移危废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8、产生、运输或处置危废的单位,必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9、危废的运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10、明知无危废经营许证,而将危废交由其处置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固废处置案件层出不穷,上个月我们去了山东一个化工园区,也是危废处置案件,产生危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的老板和高管都知晓相关规定,就是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省成本,违法处置,其结果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把芝麻也丢了。

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要依法依规,否则,二十年后再来一次责任倒查,情景可以想象。

我要重点强调的是,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21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例如,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以及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最高都可罚到五百万元,这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是最高额度的处罚。

案例启示:

随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深入,执法、司法力度只有加强,不会松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人民的选择,更是历史的选择!产生、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否则,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要认真学习新固废法及相关政策,了解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的污染防止制度,特别是针对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防微杜渐,依法合规经营,严防风险的发生。

以上是我今天向大家汇报的内容,错误或不当之处,请各位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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